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需要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办案单位提出,当事人逾期未向办案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来源:太原交警
责任编辑:杨双平 王俊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