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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违反 疫情防控措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2022/3/1 来源: 阅读:38526

孝义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打击违反

疫情防控措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孝义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打击违反疫情防控措施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多变,为“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筑牢全市疫情防控坚固防线,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科学有序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孝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组办公室相关要求,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对于明知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从中、高风险区域返回孝义或符合居家隔离规定的人员,不主动向所在单位或社区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现实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检测、拒不配合健康码和行程码查验、拒不配合人员进出登记、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在涉疫货物调查中,不如实提供涉疫货物信息和接触涉疫货物人员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销售(含网上销售)“一退两抗”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婚丧活动或组织群众聚集,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经劝阻仍不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伪造、变造或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通行证等证明文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泄露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以暴力、威胁、侮辱、谩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阻碍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从事疫情防控公务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袭警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或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落实治安责任;宾馆旅店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不按规定测量入住人员体温,查验入住人员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报告,不及时如实向乡镇(街办)卫生防疫部门报告中高风险地区入住人员信息,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在疫情防控检查站(点)等防控区域,不配合检查,不服从调度指挥,驾车闯卡、绕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检查等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的;故意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执行疫情防控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消防车等车辆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上述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四、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2款、第一百零五条第2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对违反本通告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决不姑息。


特此通告


孝义市公安局

2022年2月24日

责任编辑:杨双平 张轩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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