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10时53分左右,杜某某驾驶晋KZ6***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3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39线与国道208线交叉口时,撞至同向行驶至此处的李某某驾驶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尾部后碾压,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清徐交警大队民警第一时间赶到并勘察现场。
事故原因
杜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且该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责任认定
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晋KZ6***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事故的惨痛教训就是给我们敲响警钟,为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太原交警提出如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驾驶人驾车前提前检查好制动系统,确保驾驶安全设施齐全或者机件符合技术标准等无安全隐患再上路行驶,对路面情况注意观察,采取正当减速措施,确保安全再通过交叉路口。
◆加强自我安全学习教育,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驾驶车辆注意观察前方盲区,提前减速,防止盲区出现紧急情况并采取相关避险措施。
◆货运企业要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通过完善安全制度,提高货运车辆行车安全,保证车辆无故障、无隐患,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强化货运企业管理人员、驾驶人、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尊章守法的宣传教育。
来源:太原交警
责任编辑:杨双平 巩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