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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忻州公安查处多起违法犯罪案件!
发布:2022/11/20 来源: 阅读:28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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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当前,我市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广大人民群众认真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全力配合疫情防控措施,但也有个别人不顾公共安全,违反疫情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我市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对此,全市公安机关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另一方面依法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疫情期间全市社会秩序稳定。近日,忻州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多起涉疫案件,希望广大群众警醒!!!


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查处1起违反疫情管控规定擅自开门营业案件

11月19日,违法行为人孙某仙(女,忻府区人)无视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所经营的便利店(非保供超市)擅自开门营业销售。经忻府分局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孙某仙已被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查处8起违反疫情管控规定擅自外出案件

11月19日,违法行为人孙某成(男,忻府区庄磨镇人)、孙某喜(男,忻府区东王村人)、董某(男,忻府区芝郡村人)、肖某磊(男,安徽界首人)、任某槐(男,忻府区三交镇人)、刘某城(男,河南西平人)、高某玉(女,五台县人)、杨某军(男,忻府区三交镇人)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经忻府分局调查,该8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孙某成、孙某喜分别被依法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董某、肖某磊、任某槐、刘某城、高某玉、杨某军分别被依法作出行政警告的处罚。


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处2起无通行证擅自驾车外出案件

11月17日,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在光明街查处银某某驾驶的晋HNS**5的轻型货车车牌号与车上放置的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不符,交警支队因该驾驶员违反防疫管理规定,使用其它车辆疫情防控通行证,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1月19日,交警支队民警在七一北路汾源街口检查中发现晋HAV**0、晋A15**U、晋HRJ**2三辆机动车无疫情防控通行证上路行驶。交警支队因该三辆车疫情期间不服从交警指挥,依法分别对三名驾驶员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平市公安局办理1起涉疫网络谣言案件

犯罪嫌疑人刘某英(男,原平市西镇乡人)于2022年11月17日通过微信公众号编造散播“原平静默三天”的谣言,该谣言快速在原平市范围内传播扩散,造成恶劣影响。11月17日,原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刘某英对本人编造散布涉疫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五寨县公安局查处3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驾车出行案件

11月18日,违法行为人高某波(男,岢岚县三井镇寨子村人)、高某飞(男,岢岚县三井镇孟家坡村人)无视防疫管理规定,无疫情防控通行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出行。经五寨县公安局调查,两名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分别对高某波、高某飞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1月18日,违法行为人杨某平(男,五寨县杏岭子乡碾子咀村人)无视防疫管理规定,无疫情防控通行证,擅自驾驶故意遮挡号牌的机动车出行。经五寨县公安局调查,违法嫌疑人杨某平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杨某平作出行政拘留5日、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寨县公安局查处5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擅自开门营业案件

11月18日,违法行为人王某英(女,五寨县砚城镇人)、李某荣(男,五寨县小河头镇张家洼村人)、张某全(男,五寨县人)、刘某梅(女,五寨县砚城镇东关村人)无视防疫管理规定,擅自开门营业。11月19日,违法嫌疑人张某中(男,五寨县前所乡前所村人)无视防疫规定,擅自销售物品。经五寨县公安局调查,5名违法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法分别给予该5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保德县公安局查处1起利用网络平台辱骂、诽谤交警案件

11月19日上午,违法行为人周某(男,37岁,岢岚县人)、徐某(男,31岁,岢岚县人)分别驾驶半挂车途经保德县窑洼高速路口附近时道路拥堵,其它车辆排队等候通行,该二人却见缝插针,故意插队加塞造成严重堵车,被现场疏导交通的交警当场查获,并被依法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该二人心生不满,便在“快手”上拍摄发布2条肆意侮辱交警执法的小视频,以此泄愤,短视频在网络上扩散,造成了恶劣影响。11月19日晚,保德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周某、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忻州公安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规定,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齐心协力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实防线。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破坏疫情防控大局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编辑: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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