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G338国道忻州五寨县公路段路面坑洼不断,司机在开车行驶途中因为躲避坑洼极易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该情况在此路段屡见不鲜,未见专人进行修缮以及设置警戒标识。
![]() |
7月22日,市民刘先生就驾驶小型轿车行驶于G338国道五寨县公路段,在行驶到阳宅桥路面时,因为路面存在巨大坑洞,躲闪不及造成车辆直接爆胎、车辆受损,索幸因刘先生有多年驾驶经验,将车辆方向控制,未发生人员伤亡。仔细观察该坑洞直径大约1米左右,深度高达20厘米左右,由于该路段拉货大车频繁,远距离很难发现坑洞,而且已经存在的坑洞远处未设置任何的警戒标识。据周边修车店铺的师傅说,这个坑洞已经造成了多起事故,最严重的驾车司机直接当场休克、车辆失控撞毁,这位师傅还说该坑洞已存在多时,并未见有专人过来修缮,每次看见有车辆经过都不禁为司机捏着一把汗。
随后刘先生拨打了122事故报警电话进行了备案,并且找到了山西省五寨公路管理段,意图将该情况反映给主管部门。五寨公路管理段综合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这件事情主管人员不在不清楚该情况且翘着二郎腿玩着手机、爱答不理的,后来几经推辞刘先生又找到了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是说主要负责人不在。刘先生注意到五寨公路管理段墙上公示的每日道路巡查值班表上显示该路段每天都有不同的巡查人员现场查看道路情况,难道巡查车辆在此如履平地?还是说巡查人员对此视而不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道路管理方如对道路未及时修缮或修缮中出现坑陷等情形而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另外,公共道路的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刘先生认为该起由道路出现坑洞引起的交通事故,五寨县道路管理段应当承担起该有的责任,避免类似的问题继续发生。
来源:百家号新视记XSJ
编辑:高爱国